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称为东方)拟公开处置以下资产(以下称为标的资产):
对四川省内【四川杰达贸易有限公司等八户】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该等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的所有人为东方,截至2024年11月30日,该等债权项下未偿本息合计人民币451,161,436.23元,其中未偿本金人民币213,654,034.82元,未偿利息人民币237,507,401.41元,标的资产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该不良资产包的基本情况,仅为东方根据现有资料所作的描述,并不构成东方对不良资产包之现状在法律上和商业价值上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对于该不良资产包中的主从债权之法律效力、主从债务人、担保物、抵债物等之现状等具体情况,请投资者自行进行调查、分析、判断及决策。
就该不良资产包出售事宜,东方于2025年1月16日在《金融时报》及东方总公司网站刊登处置公告,向社会各界推介该不良资产包,并于2025年3月25日通过阿里资产(https://zc-paimai.taobao.com)公开处置四川杰达贸易有限公司等八户不良资产包及其全部从权利,最终以底价人民币柒仟伍佰万元(小写¥75,000,000.00)成交。
为确保在公开、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上对该不良资产包进行处置,东方现再次发出本补充公告,诚邀具有相应购买能力的、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参与本次交易。
投资人不得为:(1)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及上述人员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2)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和其直系亲属,及上述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3)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及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4)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债务人管理人员及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5)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的直系亲属;(6)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具备上述资质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止(下称公示期),且仅可在该等公示期内:
(1)向东方咨询不良资产包的有关事宜,获取有关介绍投资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以及不良资产包公开转让程序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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