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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类资产处置公告

· 2024-09-15

竞买公告

上海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将于202493010时至2024101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处置单位:上海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监督单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润房地产)享有的债权类资产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重要提示

1、郑重声明:本标的系管理人依法独立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6款的职责在破产强清平台处分长润房地产财产,并承担相应责任。

2、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竞拍前请务必遵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的要求,仔细了解标的物信息、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如违反相关约定,您的保证金可能会被划扣并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请理性参拍。

3、本次拍卖的债权类资产,系长润房地产账面记载的3笔债权类资产,账面金额共计为573,570.24元,管理人已联系债务人追收前述款项,但无果。1户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1户债务人两次拒收催收文件,1户债务人身份信息未知无法开展催收工作。同时,根据本案接管的实际情况,管理人未接管到与前述账款相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等。故管理人不保证本次拍卖标的的真实性、材料的完整性以及会回收的可能性,拍卖标的的一切法律风险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买受人取得拍卖标的后,债务人对长润房地产的抗辩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超过诉讼时效、债权异议、债权抵销、提起起诉或者反诉等)可依法向买受人行使;买受人应当自行与应收对象进行交涉,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4、本次竞买公告所作的情况说明,仅为竞买人参与竞买提供参考,不能作为竞买人判断、权衡价值的最终依据,竞买人根据自身需求可自行调查、了解、核实。关于本公告未尽事宜,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次拍卖标的情况较为复杂,本次拍卖标的物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上可能存在的争议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能否联系上及是否具备偿还能力等不确定性风险)由买受人自行考察、甄别、判断和承受,竞买人应对拍卖标的实际状况以及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等自行调查核实、承担投资风险。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若与实际不符时,不影响本次拍卖的成交和成交价。本次拍卖标的物的数量、金额及能否实际催收,以交付时的现状为准,凡参与竞拍即视为竞拍人完全了解详情和确认标的现状。

6、成交价不含税费,拍卖成交税费(如有)由长润房地产和买受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相关转让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管理人将配合买受人办理债权转让手续,可能产生的变更登记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7、在正式拍卖前,管理人有权无条件随时撤回/中止本次拍卖。

二、拍卖标的及起拍价

1、本次拍卖标的为上海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类资产。具体内容请意向竞买方与管理人联系。

2、拍卖标的风险提示(请仔细阅读)

鉴于本拍卖标的存在重大风险,故请竞买人仔细阅读以下风险提示:

1)鉴于管理人未完全接管到长润房地产债权类资产的基础材料,故管理人无法提供债权债务关系形成的基础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等),因债权类资产基础材料缺失所导致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了解和承担。除此以外,对外债权可能有全部或部分无效、不存在、无法追回、产生损失等风险,真实性存在瑕疵;

2)管理人打包、展示、封存的债权文件中记载的债权户数、金额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不准确,可能存在与原权利人财务记载的信息不一致的情形;

3)债权可能存在债务人实际已履行等原因已消灭,发票未开,被抵销、撤销以及其他原因或纠纷导致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4)债权可能存在不符合约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期限未届满、被质押及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迟延交货等违约情形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5)与债权相关的债务人或担保人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6)债权文件对于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完整,债权凭证原件缺失、不存在或内容冲突或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相关情形;

7)债权文件可能与债权文件清单记载不一致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8)就债权提起诉讼可能存在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等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的风险;

9)涉诉债权项目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10)债权项目可能存在已经被其他债权人或第三人收取的情形;

11)债权项目对应的债务人对长润房地产的抗辩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超过时效、异议、债权抵销、提起诉讼或者反诉等)可依法向买受人行使,由此可能导致标的债权无法回收;

12)其他已经和/或尚未发现的可能导致债权存在争议、不存在、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上述存在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风险。

3、其他特别提示

1)上述拍卖标的进行整体拍卖,成交之后仅由管理人与买受人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2)在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并实际完成债权转让前,拍卖标的对应债务人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的回款,管理人有权受领而无需向买受人交付上述回款,相关债务人在拍卖标的成交并实际完成债权转让前向管理人账户支付回款清偿债务的行为可能导致相关债权不存在;

3)买受人须自行负责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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